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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文区民政局
文章来源:区委组织部        日期:2010-7-8
 

 

根据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奎文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08号)和中共潍坊市奎文区委、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奎发〔20102号),设立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区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三)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优抚政策;拟订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和工作计划;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审核报批区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全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核查、上报灾情,分配管理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协同区政府应急办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负责拟订和实施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六)贯彻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承担全区基层政权建设相关工作。

(七)承担全区行政区划规划工作;负责街道和村(居)委行政区划调整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负责拟订和实施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养老机构的管理。

(九)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服务机构管理;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和督办等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党务群团、宣传、信息、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承办相关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负责拟订和监督实施民政基本建设和事业费管理办法、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管理本系统国有资产;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二)优抚安置和社会事务科(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拟订贯彻优待抚恤补助政策的具体办法、措施;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审核报批区级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指导全区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和贯彻婚姻、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拟订和实施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负责全区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联检工作;负责区(县)际界线管理和境内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编制全区行政区划图;负责以地名规范、地名设标、地名规划为主要内容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民办非企业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社会救助和社区建设科。负责拟订和实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政策、措施;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承办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拟订、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灾民生活救助和生活困难人员临时救济工作;指导城乡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协同区政府应急办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拟订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规划、政策;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全区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和实施社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和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负责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的供养工作;研究提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意见;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年检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赠)工作。负责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拟订和实施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全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3名。

五、其他事项

调整区老龄委员会办公室的隶属关系,由原隶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为隶属区民政局,其他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审核:王玉兴    阅读: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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