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走进奎文 | 信息公开 | 投资指南 | 在线办事 | 奎文论坛 
 
  2010年09月06日 星期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区政府依申请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领导信息
   机构职责
   教育信息
   人事信息
   政府采购
   公告公示
   文件阅览
   任免事项
   时事要闻
   工作动态
   行政审批
   重点项目
 
 
  在线调查
  请选择您对奎文区的发展建议:



        
 
    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文件阅览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奎文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日期:2008-7-15
 

奎政发[2008]23

 

各街道办事处,奎文城市经济开发区、钢城经济发展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单位:

《奎文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奎文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 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医疗补助为补充,以城乡医疗救助和医疗优惠为辅助,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 保障办法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医保主管部门单独列帐管理,医疗管理按奎文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并办理参保手续;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劳动部门审核并经认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劳动部门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区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第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区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第七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劳动部门审核并经认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民政部门根据劳动部门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区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劳动部门审核并经认定为特困企业的,其缴费部分按照劳动部门公布的大额医疗补助标准,由区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无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区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参保。

第八条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随所在街道统一办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给予解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治疗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在医疗补助范围内按一定标准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为 4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为 20%。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

第九条 门诊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超出个人帐户之外的部分,凡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 200 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 元。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区民政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 因患门诊慢性病的病种、用药范围、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实行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一)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为20%

(三)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为10%

区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督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和承担惠民医疗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将医疗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张贴在醒目处,设立优抚门诊室,建立优抚对象医疗档案,有条件的定点医院要设立专门的优抚病房。优抚对象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资金筹集和管理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要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五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拨付的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医疗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以社会捐助、福彩公益金等资金作为补充。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要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优惠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在坚持就近医治的原则下,根据病情协调办理重大疾病转院手续。医疗机构要选配责任心强、医疗技术高的医生负责优抚对象的医疗工作,各类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核实各种凭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徇私情。收费处要在优抚对象医疗证上做好收费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承担的部分,由区财政直接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承担部分,由区财政直接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凡享受门诊补助、医疗补助政府承担及优惠减免部分,由区财政按民政部门提报的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定期拨付到定点医院和民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要协助区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落实本辖区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如实核查申报优抚对象数量和医疗补助费用,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五章 优抚对象责任和义务优抚对象责任和义务优抚对象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持证到定点医院就医,要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出示《优抚对象医疗证》,按照医院的医疗方案进行医疗,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范围和用药范围,禁止开取与本人病情无关的药品,禁止开取保健药品。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因重大疾病,指定医院确因技术、设备不能医治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转院手续,经民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规定转往相关医院医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录入:田希峰    审核:高殿臣    阅读:865    
 
 
 
 
中共潍坊市奎文区委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主办 奎文区政务网络信息中心承办并版权所有
地 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919号 Tel:0536-8257273 网站访问量:10945144
技术支持:奎文区政务网络信息中心 潍坊智联网络 鲁ICP备080024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