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政办发[2009]3号
各街道办事处,奎文钢城经济发展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近期以来,全国部分省、市陆续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出现死亡的病例,为加强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消费安全,结合2009年1月19日省、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电视会议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目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十分严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各街道要成立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街道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参照区指挥部制订,并于23号以前报奎文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潍坊市奎文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强化部门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
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
4.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
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11.参与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
(二)卫生部门
负责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疫区(点)内相关人员的人禽流感共患病防控工作,参与预防、控制,扑杀等工作高危人群的保护,防控人类病例的发生和流行。
(三)农林部门
组织开展野禽、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禽、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四)其他部门
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疫区的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疫区的补贴发放及善后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禽产品的安全隐患,坚决打击私屠乱宰伪劣禽产品的违法行为,针对安全问题易发隐患比较集中的各类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信访局负责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群众的解释、说服教育工作,把各种易发引起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疫病防控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督促协调做好防疫物资的采购、供应等工作,遇到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控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控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的扶持政策;做好群众因疫情造成的防控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点)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点)及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防疫药品和物资制假售假行为,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公路和交通部门充分发挥道路检查站的作用,加强辖区畜禽进出的监督检查,对无检疫证明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查处,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和周边相关地区、交通枢纽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
科技部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技术的科技攻关、研究推广。
环保部门负责对疫区环境进行评估,并采取恢复和保护措施。
质监监督部门负责对畜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街道负责辖区内家禽饲养场(户)的调查摸底,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的建立,负责辖区内家禽的强制免疫及疫情的监测和疫情上报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教育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
三、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普查工作。
(一)进行入户摸底调查
各街道要组织各村(居)委员会对辖区内的家禽、鸽子等易感动物进行全面摸底,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禽,并登记造册,建立动物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市区内一律不得饲养家禽,各街道饲养的家禽及鸽子等易感动物一律不得散养,全部进行圈养,对拒不进行圈养的由公安、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加强免疫工作
在调查摸底的同时,对未免疫、超过免疫期限的家禽要及时进行强制补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并发放免疫证。
(三)做好消毒灭源工作
消毒灭源工作是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方法之一,各畜禽饲养场、农贸市场、畜禽仓储单位、各大超市等重点场所要指派专人每天进行两次消毒,并建立消毒记录。
(四)搞好疫情监测
畜牧局定期对家禽抽样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对达不到免疫要求的要及时补免,各街道做好配合。
四、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管理。
工商、畜牧、贸易管理部门要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的管理,市场主办方要积极配合,活禽交易市场要达到以下条件:
(一)建立动物防疫制度。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立动物防疫制度、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二)积极落实防疫措施。一是签订防疫责任书。市场管理办公室要与每个经营户签订禽流感防控责任书,以确保经营者的防疫职责和义务;二是做好日常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工作。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并建立消毒记录。
1.定期对禽类及禽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2.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3.对污水、污物、粪便等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严格按照国家“四不一处理”的规定执行,“四不”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产品”,“一处理”即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4.加强人员防护,活禽销售人员与宰杀人员实行分离,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三)建立定期休市制度。在保障市场供应、尽量不影响经营者利益的同时,每星期休市一次,休市期间彻底做好市场的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四)严格市场准入,确保禽产品质量安全。严禁未经检疫、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或证物不符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确保上市或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进场的活禽必须附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做到:1.经营户对活禽产地检疫证明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检疫证明应保存6个月以上;2.经营者建立活禽进场交易台帐。对交易活禽来源、品种、进货时间、数量、产地检疫证明编号、购买人等情况进行登记,一旦发现问题,确保能够追踪溯源。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活禽交易市场一律取缔。
五、加强防疫物资储备。
建立区和街道高致病性禽流感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要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一)区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密封用具等。
(二)街道也要做好有关防疫物资的储备。
上述物资保障纳入财政预算。
六、搞好培训和演习。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习,确保突发疫情时能够拉的上、打的赢。
七、加强疫情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可疑疫情,有权检举报告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各街道、各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建立举报电话,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八、抓好宣传引导工作。
宣传部门要加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报道,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创造好的舆论氛围。对有关疫情方面信息的报道,要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九、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
区指挥部定期向区政府报告疫情,并向街道级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健全区、街道、村疫情通报网络和信息交流制度。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