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705K212078076/2025-07498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7 月 21 日 |
| 标 题: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城市更新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07 月 21 日 |
| 文 号: | 奎政办字〔2025〕12号 | ||
| 内容概述: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城市更新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统一登记号: | KWDR-2025-0020003 | ||
- 索 引 号:11370705K212078076/2025-07498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 年 07 月 21 日
- 标 题: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城市更新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7 月 21 日
- 文 号:奎政办字〔2025〕12号
- 内容概述: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城市更新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KWDR-2025-0020003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奎文区城市更新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奎政办字〔2025〕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奎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奎文区城市更新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九届区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1日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切实改善居民生活和居住条件,通过合理有效的补偿安置机制,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优化资源配置。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字〔2021〕69号)和《关于推进城区更新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1〕94)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奎文区城市更新过程中对被征迁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签订房屋征迁协议生效后发放,且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凭证。
2.本办法所称的房票发放范围为奎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项目。
3.房票记载房票编号、项目名称、征迁协议编号、持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核发日期、兑付截止日期等内容。
4.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兑付房票票面金额包括被征迁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补偿款和搬迁奖励款。
5.房票限定在奎文辖区使用,持票人或受让人可以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期房)和二手房。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持票人或受让人一致,购买房屋的时间按签订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定。
如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在同一地块拥有多套房产,应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的需求可将多套房屋的房票合并为一张房票。
6.持票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可依法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7.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房票核发日期起算。
8.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票补偿协议并生效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证)注销,房屋腾空、交房,完成水、电、气注销手续,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凭房票补偿协议、身份证明、注销登记手续、交房验收手续等材料向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发放房票,该房票发放之日即为房票核发日期。
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房票时可申请拆分房票一次,拆分后的房票持票人仍为原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原房票予以收回。
9.每张房票可更名,但不得分割转让。
10.房票更名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等材料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原房票予以收回。更名的房票需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后,受让人方可使用。更名的房票签发日期仍按原房票核发日期签注。
11.持票人或受让人已亡故的,继承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更名的房票签发日期仍按原房票核发日期签注。
12.持票人或受让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持票人或受让人应及时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持票人或受让人自行承担。
13.持票人或受让人凭房票、身份证明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期房)的,按本办法第19条、第20条执行。
持票人或受让人凭房票、身份证明从个人或单位购买二手房的,按本办法第21条执行。
如房票金额未全部使用的,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按剩余金额换发房票,核发日期以原房票为准。已使用和未使用金额的利息,自房票核发之日起按使用情况分段计算,并于房票实际兑付之日一次性结清。
14.持票人或受让人在房票有效期满后,可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补偿协议等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就未使用部分的房票金额和利息进行资金兑付。
15.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和实际兑付日的利息。
16.兑付利息:持票人或受让人在房票有效期满后进行资金兑付的,(1)房票有效期满前使用房票的,房票使用前的利息,按房票核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分月结算利息;(2)房票有效期满内,以未使用部分的房票金额为基数,按房票核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利息;(3)房票有效期满后,截至实际兑付日,以未使用房票金额及房票有效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17.持票人或受让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已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申请资金划拨;
持票人或受让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明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申请资金划拨;
持票人或受让人购买二手房的,出卖人与持票人或受让人共同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申请资金划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后,进行资金划拨。
18.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接到资金划拨申请后,应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和核算利息,并核对资金划入账户。
19.购买新建商品房是现房的,签订网签合同并办理不动产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房票使用金额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银行监管账户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对公银行账户。
20.购买新建商品房是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网签时,持房票到奎文区政务大厅住建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窗口申请办理,该窗口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核实房票,生成商品房网签合同。房票使用金额可抵顶项目预售监管资金留存金额,资金结算按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要求进行。
21.购买二手房的,持票人或受让人与出卖人持二手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申请资金划拨,待办理完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房票使用金额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银行监管账户转入出卖人的银行账户。
票面未购房使用金额及利息按本办法第13条执行。
22.列入房源库的新建商品房(现房、期房)房源,原则上为产权清晰、手续完备的新建商品房现房或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期房,并分别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抵押、查封、债务纠纷等影响依法交易的商品房,不得进入房源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实提供房源真实情况,区住建局及相关部门对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报的房源进行严格审核后方可入库。
23.新建商品房(现房、期房)房源库确定后,及时将楼盘名称、区位、面积户型、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4.本办法中的房票不得抵押、质押,不具有融资担保功能。列入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卖人严禁与持票人或受让人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相应资金划拨;恶意取得利益的,追缴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5.区住建局负责实施房票发放、登记、转让、备案的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同时委托相关单位和银行承办房票发放、转让背书、兑付、结算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源保障及牵头做好房产超市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各街道、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
26.本办法自2025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20日。《潍坊市奎文区城市更新房票实施办法》(奎政办字〔2023〕29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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