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705004290092C/2026-06977 | 分 类: | 部门解读 |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6 年 02 月 13 日 |
| 标 题: | 【部门解读】关于明确工业仓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 年 02 月 13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部门解读】关于明确工业仓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
- 索 引 号:11370705004290092C/2026-06977
- 分 类: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区财政局
- 标 题:【部门解读】关于明确工业仓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6 年 02 月 13 日
- 发布日期:2026 年 02 月 13 日
- 内容概述:【部门解读】关于明确工业仓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部门解读】关于明确工业仓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今年2月份,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以下简称“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财综〔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中心城区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标准征收;12月份,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潍财综〔20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将《通知》中“一、组成及标准”中的“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标准征收”调整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其中,非工业仓储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85元标准征收,地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50元标准征收;工业、仓储项目由各区提出本辖区具体标准及相关办法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10〕8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财综〔202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潍财综〔2025〕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奎文区实际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对全区工业、仓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明确。
四、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主要明确了我区工业、仓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需要供热配套的工业仓储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征收;需要供热配套的工业仓储项目,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加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内容参照潍财综〔2025〕28号及潍财综〔2025〕2号执行。
搜索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服务
走进奎文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