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一批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内容
字号:        

浏览量:

索 引 号: 113707050043274658/2024-06111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4 年 05 月 11 日
标  题: 潍坊市奎文区发展和改革局 潍坊市奎文区卫生健康局 潍坊市奎文区教育体育局 潍坊市奎文区财政局 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 2024 年 05 月 11 日
文  号: 奎发改字〔2024〕2号
内容概述: 潍坊市奎文区发展和改革局 潍坊市奎文区卫生健康局 潍坊市奎文区教育体育局 潍坊市奎文区财政局 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效力状态: 有效
统一登记号: KWDR-2024-0030001
  • 索 引 号:113707050043274658/2024-06111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2024 年 05 月 11 日
  • 标  题:潍坊市奎文区发展和改革局 潍坊市奎文区卫生健康局 潍坊市奎文区教育体育局 潍坊市奎文区财政局 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 发布日期:2024 年 05 月 11 日
  • 文  号:奎发改字〔2024〕2号
  • 内容概述:潍坊市奎文区发展和改革局 潍坊市奎文区卫生健康局 潍坊市奎文区教育体育局 潍坊市奎文区财政局 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KWDR-2024-0030001

潍坊市奎文区发展和改革局 潍坊市奎文区卫生健康局 潍坊市奎文区教育体育局 潍坊市奎文区财政局  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奎发改字2024〕2

为规范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潍发改价格2023398)中有关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凡在我区依法开展托育服务的幼儿园托班、托育中心等托育机构可按规定向入托婴幼儿收取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托育费。托育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托育机构为住宿婴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在完成正常托育任务外,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四)代收费。代收费指托育服务机构为方便婴幼儿生活,在婴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收费标准

(一)托育费。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如下: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托育服务机构可在该标准以下执行。

以上托育机构为提供便民服务,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开办的半日制班、双休日班(含假期班)等,收费标准为: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取;双休日班(含假期班),按照全日制班月收费标准折算到每天(按照每月20.83天计算)的标准和实际天数收取。

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惠性托育服务实施的收费,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住宿费、托育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二)住宿费。托育机构的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托育机构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三、有关政策

(一)收费。托育机构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二)退费。

1.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退费暂按我区公办幼儿园退费政策执行。

2.公办托育机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后退(转)托的,托育费、住宿费按退(转)托当月计退当月入托时间不足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按半月退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费。婴幼儿由于自身原因,整月未入托的,托育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50%退费;当月入托时间不足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托育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25%退费;当月入托总天数超过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实际入托天数收取,多退少补。

重大公共事件、行政命令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托育机构停课、放假等情况,非婴幼儿自身原因,按照当月的工作日折算,不在托天数全额退费。

(三)婴幼儿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婴幼儿、孤残儿童的收减免和资助按照卫健、财政有关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四)报销、补助。报销和补助办法按照财政、卫健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落实托育机构收费公示制度。托育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收费内容。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当提前不少于3个月进行收费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托育机构可按新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婴幼儿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二)规范托育机构收费管理。托育机构除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规定收费项目外禁止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加强收费动态监测和成本调查。托育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四)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发改、卫健、教体、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托育机构收费行为监管。

五、政策支持

按照《关于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14号)规定,托育机构用、用、用气、用暖执行居民价格。各托育机构可按照文件规定向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进行申请办理。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61日起行,试行期2026531

附件:潍坊市奎文区托育服务收费公示表(样表)

潍坊市奎文区发展和改革局   潍坊市奎文区卫生健康局

潍坊市奎文区教育体育局  潍坊市奎文区财政局

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下载
尾部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主办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奎文区大数据局承办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潍坊市奎文区大数据局  联系我们   鲁ICP备08002426号 网站标识码:3707050009
鲁公网安备 37070502000316号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