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山东省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管理办法》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5-11-29 浏览量:
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加强与上位法衔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1月5日印发《山东省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拟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企业名称是企业最基础的无形资产,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构成。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是指企业在名称前端或中间缀以“山东”或“山东省”字样,作为行政区划(以下简称“冠省名”)。现行的冠省名条件,沿用的是2013年原省工商局制定、并已于2018年过期作废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中的相关内容,即:允许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冠以“山东”行政区划。制定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规范性文件,明确申报条件等内容,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规范我省冠省名企业登记行为、提升登记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
(二)起草过程。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会同部分市登记机关及企业代表,经过多轮研讨,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6月13日,征求了全省各级登记机关意见。收到意见建议32条,采纳13条,未采纳19条,对不采纳的意见与提出单位进行沟通并达成共识。7月17日,向社会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条,未采纳,原因是其所提意见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有相关内容。9月4日,邀请企业代表、法律专家、舆情专家、登记专家等人士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全面评估。经研判,认为《办法》依据明确、规定清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强,产生舆情的风险较低。
(四)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9月5日,反垄断局完成对《办法》的公平竞争审查。9月17日,法规处完成对《办法》的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十三条,有三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使用情形。使用“山东”字样企业名称有两种情形:企业名称使用“山东”作为行政区划的;企业在其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山东”字样的,即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分支机构组织形式前使用“山东”字样的。
(三)使用条件。企业使用“山东”字样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二是,已经设立登记、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300万元以上,且在三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含省外)投资控股企业一年以上。
三、主要特点
《办法》制定过程中,坚持将规范、平稳、对标、创新贯穿始终。
(一)规范。除了注重内容表述、制定程序等方面的规范性,还在《办法》中明确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适用范围,便于基层规范执行。
(二)平稳。一是,允许现有冠省名企业,在注册资本不降至300万元以下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现有名称(第九条第(二)项)。二是,将现行的3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冠省名企业条件,作为《办法》中冠省名的条件内容(第六条第(二)项)。
(三)对标。将注册资本条件由300万元以上调整为500万元以上,一是考虑到当前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与2013年的实缴制相比,已有本质区别;二是对标了浙江(一般行业1000万元,投资、控股、房地产开发等行业5000万元)、江苏(2014年冠省名条件已经为1000万元)等省份的做法;三是更有利于现行政策平稳过渡。
(四)创新。创新性将总局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明确的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条件(即“在3个以上省份有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子公司”),借鉴运用到我省的《办法》中,即“在3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含省外)拥有控股1年以上的企业”(第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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